中華民國81年5月21日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86年5月15日圖書館委員會議第1次修正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圖書諮詢委員會議第2次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圖書諮詢委員會議第3次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圖書諮詢委員會議第4次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圖書諮詢委員會議第5次修正
一、 | 本規則依據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圖書館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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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閱覽時間,除國定假日及寒暑假期內另行規定外,暫定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週六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旗津分館開放至下午五時)、週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 |
三、 | 入館應憑下列有效證件: | |
(一) | 本校核發之教職員證、學生證、圖書館借閱證。 | |
(二) | 校外人士可憑具相片之有效證件(身分證、駕照、學生證、護照)換發臨時閱覽證入館,並須於當日離館時繳回,期中及期末考試當週及前一週暫停本項服務;證件折損或遺失,須繳交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 | |
四、 | 讀者入館證件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證件如有遺失應立即向圖書館辦理遺失手續,並向原核發單位申請補發,若聲明前因證件遭人冒用致館藏、設備蒙受損失,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 |
五、 | 使用館藏及設備,不得污損、破壞及擅自攜出,閱畢請放置待上架區,切勿隨意置放;違者除應賠償及凍結借閱權利外,並依情節送有關單位追究刑責。 | |
六、 | 入館應注意衣履整齊、保持安靜、維護清潔,不得吸煙、飲食或攜帶寵物,經規勸無效者,館員得請該讀者立即離館。 | |
七、 | 館內嚴禁預佔座位,離館他往,須將一切物品攜走,如有遺失,圖書館不負任何責任。 | |
八、 | 使用館藏應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若有違法行為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 |
九、 | 本規則經圖書諮詢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