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楠梓/旗津校區圖書館暫行借書規則

中華民國81521日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86515日圖書館委員會議第1次修正
中華民國91617日圖書諮詢委員會議第2次修正
中華民國95111日圖書諮詢委員會議第3次修正
中華民國97617日圖書諮詢委員會議第4次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圖書諮詢委員會議第5次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圖書諮詢委員會議第6次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圖書諮詢委員會議第7次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圖書諮詢委員會議第8次修正

一、本規則依據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圖書館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讀者應憑本校核發之有效證件於圖書館開放時間內至服務檯辦理借書手續:
(一)教職員工警憑教職員證。
(二)學生憑學生證。
(三)退休人員、校友、兼任教師、研究助理、志工及短期訓練、進修、學習之學員、選讀(修)生等憑圖書館借閱證。
(四)社區及館際合作單位憑圖書館借閱證。
證件不得轉借他人,違者停止其在本學期內之借書權,並追還所借圖書。
三、參考書、珍貴圖片、輿圖、教師指定參考資料、期刊、報紙、視聽資料及其他經指定之資料,限館內閱覽。
四、借書規定:
(一)借書冊數及借期規定如下:
1.本校教職員工警、學生、兼任教師、研究助理:借書三十冊,借期三十天。
2.退休人員、校友、志工、學員、選讀(修)生:借書五冊,借期三十天。
3.社區及館際合作單位:借書冊數及天數依簽訂合約規定。
(二)教師依其教學研究需要,得就其可借冊數內指定十冊為教學用書,借期最高為一百八十天。
(三)借書期限自辦理借書之次日起至還期日止,每週以七日計算。
五、讀者所借館藏及設備應依規定如期歸還。歸還日期適逢全日不開放借還業務時,以下一開放借還業務之首日為歸還日;適逢寒暑假期間者,以圖書館公告日期為歸還日。
六、借書冊數已滿定額者,在未還期間不得另借他書。借書期將滿且無預約者,得於借期屆滿前至線上公用目錄系統(Webpac)辦理續借,並以一次為限,借期由續借日起重新計算;惟逾期書不得續借。
七、外借中或展示中之圖書,可逕於線上公用目錄系統(Webpac)辦理預約;逾期未借者,不予保留。
八、借出館藏如遇圖書館需清查整理、裝訂或被列為教師指定參考資料時,得先行索回。
九、借閱館藏如有遺失(破損、缺頁情形者,視同遺失),讀者應立即至圖書館辦理遺失登記並照價賠償,賠償計算方式如下:
(一)可查得價格者,依其價格賠償,基價以乘五十倍計算。
(二)無法查得價格者得以頁數計算:臺灣出版品每頁以新臺幣二元計;大陸地區出版品每頁以新臺幣五元計;國外出版品每頁以新臺幣十元計;無法查得頁數者,以二百頁計。
十、還書逾期處理原則及滯還金計算方式:
(一)借期屆滿仍未歸還者,逾期不得續借且每逾期一日每冊應繳滯還金新臺幣五元。
(二)滯還金累計總額達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者,暫停其圖書外借權利。逾期三十日仍未歸還者視同遺失,除繳納一百五十元滯還金外,並照價賠償,惟圖書館未購置該書前仍可歸還館藏資料。
(三)如有特殊原因,經圖書館核准後得以義務服務方式代替繳納滯還金。
(四)逾期日之計算以日為單位,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圖書館未開放之日仍納入計算。
十一、教職員工警離職、學生離校或借閱證期限屆滿前,應結清所借館藏、設備、滯還金及賠償金。
十二、本規則經圖書諮詢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