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校園智慧財產權宣導資訊

* 著作合理使用範圍

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校園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利用之相關問題

* 著作權一點通

*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圖書館著作權小百科

* 著作權,生活通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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