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8年12月17日第1次圖書諮詢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98學年度第2學期圖書諮詢委員會議第1次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圖書諮詢委員會議第2次修正
一、 | 為擴展圖書期刊文獻等資料取得管道,促進館際間資源共享,訂定「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圖書館館際合作服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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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 |||
(一) | 本校教職員工生。 | |||
(二) | 與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簽訂館際合作協定,或本館參與之館際合作組織會員館(以下簡稱合作館)之讀者。 | |||
三、 | 本要點提供服務項目如下: | |||
(一) | 圖書互借服務。 | |||
(二) | 資料複印服務。 | |||
四、 | 圖書互借服務之合作型態與作業方式如下: | |||
(一) | 跨校借書證合作館 | |||
借用跨校借書證,自行前往合作館借閱,實施方式如下: | ||||
1. | 憑服務證或學生證,親至本館服務檯辦理借用「跨校借書證」,不得委託他人代辦,該證亦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 |||
2. | 適用合作館為與本館簽訂圖書互借協議書之圖書館,借書相關規定依協議書規定辦理。 | |||
3. | 跨校借書證僅供持至合作館借書之用,不得向合作館要求其他服務。 | |||
4. | 跨校借書證之借用期限為二十一日,不得續借,逾期一日滯還金五元;累計滯還金達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以上者,暫停在本館之借書權利及跨校借書證借用權。 | |||
5. | 歸還跨校借書證前,須還清向各合作館借閱之圖書,方可至本館還證。 | |||
6. | 本館讀者持跨校借書證進入合作館閱覽,須遵守該館各項規定;如有違規,除依該館規定處理外,並移送本校相關單位議處。 | |||
7. | 本館讀者如遺失跨校借書證,應立刻向本館掛失,並繳交工本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掛失前向合作館借閱之圖書資料,概由借用人負責。 | |||
(二) | 「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會員館 | |||
於「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線上填寫申請單,由本館向合作館代借圖書,其圖書借期暨收費標準依貸方館之規定。 | ||||
合作館向本館申請圖書外借規定如下: | ||||
1. | 借期二十一日,不提供續借或預約。 | |||
2. | 依每冊新臺幣一百元(含手續費及郵資)計費。 | |||
3. | 逾期每日每冊滯還金新臺幣五元,還書以書到館日為準。 | |||
(三) | 其他相關規定 | |||
1. | 本館讀者向合作館借書前,應先查詢本館館藏目錄,凡本館可借閱之圖書資料,均不得向合作館申請借閱。 | |||
2. | 合作館如有需要,得隨時要求本館歸還所借圖書,本館借書人亦應配合辦理。 | |||
3. | 本館讀者向合作館借書,應如期歸還;如有逾期或遺失,所發生之費用均由借書人自行負擔,並依合作館規定辦理。借書人如未繳清欠款,本館得將該筆費用計入本館自動化系統讀者欠款紀錄中,讀者應於離校前結清。 | |||
4. | 其他合作系統另依其協議規定辦理。 | |||
五、 | 資料複印服務之合作型態與作業方式如下: | |||
(一) | 「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會員館 | |||
於「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線上填寫申請單,由本館向「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合作館申請複印,其費用依貸方館之規定。合作館向本館申請之費用計算方式為:複印資料每頁新臺幣三元。以郵寄傳送者,每份加收新臺幣三十元(含手續費及郵資),以網路傳送者,不另收手續費。 | ||||
(二) | 其他合作系統另依其協議規定辦理。 | |||
六、 | 圖書互借或資料複印申請,均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如有違規,一切法律責任均由借閱人或申請人自行負責。 | |||
七、 | 本要點經圖書諮詢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